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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2-2-10 阅读:4014 次 【字体:
 

关 于 印 发

《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团委,市直有关单位团委、团工委:

根据《山东省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对《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希望认真执行。

 

东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

2010318

 

 

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进一步动员、引导广大青年立足本职工作弘扬时代文明,在加快推进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推动东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成长成才、建功立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文明号”是以青年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创建并经过组织管理部门认定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弘扬良好信用道德,取得一流工作业绩的青年集体(机关、企事业单位、科室、院系、车间、班、组、队),青年岗位(岗、台、机、车、船、所、店、园),青年线路和青年工程。

第三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是由共青团组织发起,与有关行业和部门联合实施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青年、团结青年、带领青年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行业管理规范为标准,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岗位建设、岗位创优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劳动竞赛。

第四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旨在组织和引导青年立足本职岗位诚实劳动、文明从业,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敬业意识、创新精神和质量、信用、效益、服务观念,展现当代青年的精神风貌,塑造行业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良好形象,倡导职业道德和职业文明,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五条 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促进青年集体经营管理水平、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着眼于倡导行业文明新风,建设健康向上的机关和企业文化,着眼于创造有利于青年成长、成才的外部环境,维护青年职工的利益。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35周岁以下青年人数不低于集体总人数的60%,负责人中至少有1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第七条  全体成员政治立场坚定,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本行业(系统)、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

第八条  全体成员能够弘扬文明新风,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学习业务,钻研技术,掌握做好本职工作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有相当数量的青年成为本行业(系统)的行家里手。

第九条  全体成员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中都应体现出高度的文明素养和牢固的信用、质量、安全、效益观念。社会形象良好,工作成效得到上级部门充分肯定和当地群众的普遍赞誉。

第十条  积极开展青年创新创效活动和岗位练兵、岗位成才活动,取得较好的人才、经济和社会效益,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在本地或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示范性和导向性。

第十一条  有规范的岗位创优标准,有完整的青年文明号创建计划、目标和具体实施措施,创建工作扎实有效,在工作场所显要位置公布服务承诺、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和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8381567)。

第十二条  集体负责人参加过由市组委会、市级团委、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班,集体成员能够熟悉青年文明号基础知识,掌握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意义和宗旨。

第十三条  开展“青年文明号集体信用建设示范行动”。全体成员熟悉全国青年文明号信用公约和服务承诺内容。

第十四条  符合建团条件的集体已建立团组织,且组织健全,活动规范,团员青年能够积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五条  开展“青年文明号与下岗青工一助一”活动,对1名以上下岗失业青年进行资助和扶持,帮助其实现创业就业;或参与希望工程,积极救助贫困学生,取得明显成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团市委、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的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东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负责领导全市的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组委会主任委员由团市委书记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团市委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的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七条  东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团市委工农青年部,主任由团市委工农青年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八条  东营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邀请有关方面人士组成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监察委员会,对各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青年文明号分市、县(区)两级命名、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按照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考核、推荐的原则进行。获得下一级别称号一年以上的青年集体,均有资格申报上一级别的青年文明号。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须从县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其经济效益、管理水平、职工素质应处于本地区或全市同行业前列,或者在某方面有重大贡献。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须由团市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市级青年文明号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青年文明号按团中央、团省委的文件要求办理,由团市委会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从省级青年文明号中选拔推荐。

第二十一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周期为2年。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下发申报本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创建单位的通知,组织市级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根据预先申报情况,提出各行业系统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数量,以组委会名义下发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在各级层层择优推荐的基础上,组织组委会有关人员对创建集体进行检查评比,命名表彰市级青年文明号。

第二十二条  组委会办公室在工作中发现的创建工作特别突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在与行业(系统)沟通协商的基础上,直接进行推荐命名工作。

第二十三条  青年文明号的评选实行公示制。公示采取申报单位自行公示和组委会办公室集中公示相结合的方式。自行公示和集中公示一般不少于15天。公示内容包括:争创“市级青年文明号”的标语或旗帜,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山东省青年文明号咨询监督热线(16802000)、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监督电话(8381567)。组委会办公室将在相关报纸、网站等媒体统一公示创建单位名单。对公示中出现问题的创建集体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五章   奖励方式

 

第二十四条  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命名表彰,并授予牌匾。

第二十五条  各级青年文明号均实行挂牌制度。牌匾要按标准统一制作,悬挂在岗位现场。窗口行业应悬挂在醒目位置,接受社会监督。窗口行业要坚持上岗佩带“青年文明号为您服务”字样的绶带或具有明显青年文明号字样的证牌;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是团员的要统一佩戴团徽,要发放青年文明号服务卡,明确服务内容,兑现服务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团市委和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要求认真落实奖励政策,根据实际对评选出的青年文明号集体和个人进行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要大张旗鼓地宣传青年文明号的创建事迹和先进经验,营造创建活动的良好氛围,认真落实激励措施,有条件的单位可将工资、奖金、晋级晋职等方面纳入奖励序列。

 

第六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实行年度复核制度。市级青年文明号每年年初都要通过县级团委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重新申报,进行复核。

第二十八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预先申报制度。申报省级青年文明号,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各县区团委分别向省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申报市级青年文明号,由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各县区团委分别向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预先申报。

第二十九条  实行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培训制度。青年文明号负责人必须接受不少于2天的有关青年文明号知识的培训。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市级团委、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负责青年文明号负责人的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定期向各组委会成员部门通报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实行总量控制与行业平衡相结合。每年度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将以各行业职工总数、青工总数、基层组织数、创建单位数、现有市级青年文明号数为依据,核定各行业新申报青年文明号的数量。

第三十二条  采取定期与随机、全部检查与部分抽查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级青年文明号的日常监察。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定期对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进行检查。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三条  市级青年文明号由于自然条件发生变化,即取消其青年文明号称号,允许其将青年文明号牌匾留作纪念,但不得再在公共场所悬挂。

1、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60%

2、负责人中年龄均超过35周岁;

3、集体成员一次性变动比例高于50%

第三十四条  未通过年度复核的集体,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撤销其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日常检查或被举报发现青年文明号集体不符合第六条至第十五条之规定的,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到期仍不达标者撤销其称号。

第三十五条  凡市级青年文明号集体发生以下情况者,撤销其称号,并进行通报。

(一)集体中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二)在日常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

(三)被舆论曝光,群众反映强烈,经检查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六条  撤销市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确定予以公布,并由县级团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回牌匾上交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撤销国家级、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由团市委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向省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审核批准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县区、各行业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不同级别、行业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制定、修改,市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东营市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2010-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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